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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提醒:刑事诉讼中,这些人需要回避!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需要回避?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二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另外,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从哪方面完善审判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在理论上有许多不同分类。 完善的刑事回避制度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提高刑事执法人员素质。 各国刑事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回避的适用范围、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刑事回避的决定程序、刑事回避的救济程序和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 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既有观念上原因,也有操作上的因素,但是,关键还是立法设置的刑事回避制度不够科学、完善。 应当从以下方面完善审判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

  首先,扩大刑事回避适用范围。应当围绕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徇私、偏见、成见、能力四个因素来规定刑事回避原由:扩大刑事回避的亲属范围;把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密切关系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刑事回避的原由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涵义;将审判人员对某种情况存在偏见作为可以申请回避的事由,明确审判人员参加过案件先前程序应当回避,将对回避主体能力的不信任作为回避事由,最终建立“准无因回避” 制度。将回避主体扩大到刑事执行人员和有关组织、机关,建立整体回避制度。

  其次,完善刑事回避的启动程序。

  第三,改革回避决定程序。

  第四,加强回避救济渠道。

  第五,健全刑事回避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刑事回避启动后、决定前,对刑事回避主体参加刑事诉讼能力的影响,被决定回避的刑事回避主体已经完成的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回避申请被驳回时,回避申请提出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是刑事回避主体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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