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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在民间借贷中,借贷的利息多少合法?

  当事人咨询:律师你好,我想问下,2010年6月9日,小李因家中有事,急需大量现金,因此,向民间借贷人小王借款10万元,签订了并由我朋友小赵进行担保,利息是3万,还款期限为一年,即2011年6月9日。2011年6月15日,我朋友小赵被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还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3万元。请问我朋友有偿还的义务吗合同的利息合法吗?

  济南律师解答:

  根据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本案中,你朋友小赵作为担保人,对小李的借款具有连带责任,承担还款义务。当小李不还款或是缺乏还款能力时,他应该偿还借款,之后再向小李进行追偿。而且本案中的利息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朋友不必偿还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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